商务部公告:继续对这些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商务部 2019-09-03 10:48

慧正资讯: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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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反倾销回顾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

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8月29日,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6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最终裁定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或Bisphenol A(简称BPA)

化学分子式:C15H16O2

化学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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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学特性:双酚A是以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通常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公告自2019年8月30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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