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积极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来源:陕西省住建厅 2019-10-16 11:01

慧正资讯: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从今年起,按照年度计划逐步对全省9351个200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惠及119.59万户居民。其中,2019年纳入中央补助支持的城镇老旧小区共计1225个,涉及14.68万户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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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造范围及内容

1.改造范围:包括各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区范围内2000年以前建成、具有合法产权、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以及与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优先改造无产权单位、无有效管理、无业委会的“三无”小区;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2.改造内容:主要包含小区面貌改观、房屋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改造及居住环境改优四个方面。若居民有出资改造强烈意愿的,可自行增加部分改造项目一并实施。

二、改造标准

鉴于我省南北差异较大的地域特点,全省不宜制定统一的改造标准。原则上坚持“一区一策”、“一楼一策”,各市(区)结合老旧小区现状的实际情况,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清单和制定改造标准,并纳入市(区)级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老旧小区改造标准,应根据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任务,做到六个结合:

1.供水改造与节水型城市(县城)建设相结合;

2.排水改造与雨污分流、城镇污水提标减排相结合;

3.小区道路、绿化与海绵城市和节约型园林建设相结合;

4.环卫设施建设与垃圾分类工作相结合;

5.管线改造与强弱电入地相结合;

6.公共服务设施与“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相结合。

三、资金筹措

《意见》明确,要建立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市场多方筹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组织居民、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资金来源可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居民共同收益、捐资等。

中省补助资金使用时,要结合省委省政府“稳投资、促增长”工作要求,突出重点,鼓励试点,不撒“胡椒面”,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重点向能放大资金效应、地方配套资金占比大、优先安排“三无小区”、集中连片实施改造的地区倾斜。

四、推进措施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按照《意见》要求,陕西省各市(区)政府、省级各部门将强化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严密组织实施,将老旧小区改造与加强基层党建、创新社会治理、提升执政能力结合起来,扎实推进。

下一步,陕西省将按照《意见》要求及各地上报的2019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工作;各地市也提前包装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及任务清单,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陕西省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利用中央相关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发挥中央补助资金效用,推动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现印发《陕西省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规范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凡符合《实施意见》中界定标准的老旧小区均可以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二、申报原则

坚持“自愿申报、分步推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当地财政收入水平及可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配套资金额度,由各市(区)组织申报。同一个老旧小区同一个改造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

三、申报时间

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申报工作也应分年度进行。各市(区)原则上于当年11月30日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申请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及相应项目内容清单。

四、申报方式

中央补助资金分项目捆绑和切块方式下达。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申报。

五、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包括:

1.市(区)级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任务、年度计划、改造内容清单、可操作性的改造标准、财政预算安排说明、工作机制、工作要求及推进措施等内容。

2.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3.《XX市(区)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表》

4.《XX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表)

5.《XX年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申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文件。

六、要求

1.各市(区)申报中央补助资金计划要与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2.改造小区及项目要与《实施意见》中的范围、内容、标准相符合,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小区及无关建设内容“搭车”申报;

3.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或其他财政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程序不合法的不得申报。

5.省级机关所属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由其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纳入当年改造计划;

6.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在省联席会议下进行,联席会议负责审核、统筹、安排和下达。

附件:

1.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流程图

2.全省老旧小区改造统计表

3.    年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表

4.老旧小区改造(    年)中央补助资金申请表

5.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

6.老旧小区改造入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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