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明确土地出让阶段绿色建筑建设要求

来源:青海住建厅 2019-12-05 10:18

慧正资讯:近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3部门联合发布《关
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要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加强建设过程管理,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明确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确保西宁市、海东市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建筑项目招拍挂土地的比例不少于10%。

以下为原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青建科〔2019〕411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积极推动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和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在绿色建筑发展领域落地见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9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2015)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要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019年8月1日后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要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要优先应用装配式建筑。

二、切实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审批环节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要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因地制宜确定发展思路、目标、路径及相关措施,要建立包括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要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确保西宁市、海东市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建筑项目招拍挂土地的比例不少于10%。

(二)建设环节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项目申请报告要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要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确保与项目立项及备案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保持一致。

(三)设计环节

设计单位要按照政策标准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中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四)施工环节

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和实施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监理单位要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所监理的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

(五)竣工验收环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登记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未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不合格的或未按照相关标准开展验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六)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环节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并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执行。

(七)商品房销售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要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三、明确绿色建筑工作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严格执行《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稳步推进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地,要做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绿色建筑各项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参与绿色建筑建设的相关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时,要落实绿色建筑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保障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用地需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房地产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参与绿色建筑建设的各方主体严格执行《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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