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近80万元!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来源:慧正资讯 2020-04-26 14:09

慧正资讯:4月25日,最高检官微发布了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假冒注册商标案3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5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3起、侵犯著作权案4起、侵犯商业秘密案2起、侵犯著作权支持起诉案1起。其中,“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在列。

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是全国优质的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带有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存储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一仓库内,并在丰台区某店铺处对外销售(销售额无法查明)。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际使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两种型号的防水卷材共570卷。经鉴别,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评估,上述防水卷材的货值金额为15.9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报案,称有人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日,丰台分局依法对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丰台分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及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多次听取权利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经全面审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21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并审查了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特约监督员等多方意见。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均未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还督促被不起诉人主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民事赔偿5万元,取得了权利人谅解。不起诉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处理。11月18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近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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