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5万元!江阴某商行侵害“大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0-04-27 14:28

慧正资讯: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与建筑防水行业相关的具体案例为“江阴某商行侵害‘大禹’防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江阴某商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门头、名片、收款收据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大禹”标识,辽宁大禹公司认为江阴某商行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江阴某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江阴某商行提供族谱称其经营者系大禹后代,作为大禹后代其对“大禹”二字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某商行突出使用在门头、名片及收据上的“大禹”二字与第1815930号商标构成近似,与第1815930号商标构成相同,其对该标识突出使用的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即使江阴某商行的经营者系大禹后代,也不能否定商标侵权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江阴某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辽宁大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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