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抽查抽测进场防水材料等质量情况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2020-05-15 17:06

慧正资讯: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各方建设主体责任。重点抽查抽测进场的防水材料质量情况,加大现场抽检频率。

《关于加强“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及时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3、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抽查抽测进场商品混凝土、钢材、防水及保温材料等质量情况,加大现场抽检频率。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的,将责令停工,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追究责任人质量责任,并将不良行为计入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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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参建单位:

“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加强全省“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以下称“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把安置项目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民心工程。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安置项目工程建设的“生命线”。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对接安置项目牵头部门,全面掌握本地安置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对依法属于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范围的安置项目,要建立台账,及时介入施工现场,切实做好质量监管和技术服务。对采用村民自建等方式建设的安置项目,要做好技术服务和培训,指导乡镇政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二、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工程选址应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对于在湿陷性黄土地段建设的项目,必须采取地基加固措施,避免遇水产生地基沉降,工程抗震设防应符合标准要求。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要精选建筑做法、深化细部设计,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从设计源头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能配备电梯的要按要求配备电梯,保证安置项目功能齐全。严格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把主要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关口,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建设。要制定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加强技术交底,强化过程控制和工序验收管理,保证各项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当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四)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并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加强工程质量监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五)工程检测机构负质量检测责任。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对建筑材料和实体结构等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检测不合格事项应及时通知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管理,确保质量

(一)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安置项目工程特点科学制定监督方案,重点抽查抽测进场商品混凝土、钢材、防水及保温材料等质量情况,加大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监督检查力度和现场抽检频率。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消除墙体、楼板裂缝,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确保安置项目工程质量。

(二)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加强工程质量巡查暗访,压实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严肃质量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令停工,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追究责任人质量责任,并按规定将不良行为计入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三)实行月报制度。各市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各县(市、区)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情况,于5月10日前和每月25日前将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及《___市“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纸质版报送我厅,并确保统计表信息真实、准确。我厅将结合省级工程质量巡查暗访,对各市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四)做好质量回访和保修工作。各市要指导相关县(市、区)对纳入监管的已交付使用安置项目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回访,认真听取搬迁群众意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验收,确保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

为便于工作开展,请各市于2020年5月10日前将负责月报工作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联系电话:0311-87805279

邮箱:hbydfpaz@163.com

附件:市“空心村”治理集中安置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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