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成“水屋” 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来源:慧正资讯 2020-09-16 14:39

慧正资讯:买房,对许多家庭而言都是最为重要的事。市民王某购置了新房后开始装修,就在准备搬进新家前一天发现房屋出现漏水,家具、地板全部被浸泡。对于漏水谁来担责,开发商、物业、楼上业主和王某纷纷各执一词。那么,房屋漏水,究竟是谁的责任?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房屋漏水导致的侵权责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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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原告王某系肥东县某小区103室房屋所有权人。2019年5月7日,原告开始对上述房屋进行精装修,并计划在9月15日正式入住。

同年9月14日晚,原告发现新房内积水严重,其装潢好的实木地板、墙纸、橱柜、家具等均被水浸泡许久,原告随即拨打了物业公司的服务电话。经排查后得知,漏水点为与原告同单元的403室(该户业主为陈某,未实际入住),漏水原因系该户室内水管堵头脱落,水流沿烟道流入原告厨房内,再蔓延至客厅及卧室。

后原告多次与置业公司、物业公司及403室业主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均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无奈将上述三被告上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1329.82元、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暂计13000元、承担资产评估费6000元、鉴定费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审经过:

王某在诉讼时,委托法院对其房屋漏水原因及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鉴定和评估。

经鉴定,因被告陈某的403室厨房北面墙壁预埋的冷水管堵头位置有水流至地面,积水再从烟道与现浇板预留孔洞之间的缝隙向下流淌,沿烟道壁流经303室、202室,最终积淤在103室烟道根部,导致原告王某的103室房屋被淹受损。其中,鉴定费用为15000元,财产损失经评估为51329.82元,评估费用为6000元。

庭审中,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在房屋装修时私自把烟道口改为朝下开口,才导致楼上从烟道流下的水直接流入原告厨房。被告陈某交房后,在长期无人在家的情况下,未关闭室内总水阀,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故原告王某及被告陈某在该案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都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接到小区业主的需求后,积极排查问题,联络多方进行协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其验房之后水阀是物业公司开的,房子一直未装修也未入住,不应当承担过错。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漏水原因系被告陈某所有的403室房屋厨房冷水管堵头漏水所致,但被告陈某验收后未装修入住,故可排除陈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某置业公司因交付的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王某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某房屋因积水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但这并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故依法驳回王某对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均有一定的过错,与该案已查明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

原告房屋装修损坏资产评估为51329.82元,另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受损未能入住,致其租房产生租金损失,并举证证明其租房和实际支付了11700元租金的事实。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51329.82元、房租费11700元,合计63029.83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后,被告置业公司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判决义务。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漏水原因系被告陈某所有的403室房屋厨房冷水管堵头漏水所致,但被告陈某验收后未装修入住,故可排除陈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某置业公司因交付的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王某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某房屋因积水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但这并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故依法驳回王某对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王某和被告陈某均有一定的过错,与该案已查明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

原告房屋装修损坏资产评估为51329.82元,另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房屋装修受损未能入住,致其租房产生租金损失,并举证证明其租房和实际支付了11700元租金的事实。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51329.82元、房租费11700元,合计63029.83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后,被告置业公司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提醒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但是漏水原因究竟是房屋质量问题还是存在其他侵权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常常将责任推给物业公司,可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实际建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承担的更多应当是服务失职导致的责任。

房屋漏水的出现,很多是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或系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若是房屋质量问题则应由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若是因为楼上业主未做好防水等存在具体侵权行为导致的漏水,则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也会存在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划重点:房屋出现渗漏之后,许多业主常常将责任推给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实际建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承担的主要是服务失职导致的责任。当然,如果业主和物业签订的物业合约中,有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有某些修缮义务的,物业公司也要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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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修期,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非装修导致的渗漏问题,则由开发商负责免费维修;

2、已过质保期,如果房屋公共区域出现渗漏,如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而导致的漏水,需要大修或者公共改造才能修复的,可以向物业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予以维修。

3、如果经鉴定屋顶渗漏属于居住人的原因造成的,则维修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4、不管责任如何划分,费用由哪方出,但是我们终归到底只需求一个可以遮风挡雨的温馨港湾。所以,在选择维修团队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修缮意识,选择专业正规的维修团队,从根本解决渗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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