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500万!地方政府状告化工企业 市长出庭索赔成功

来源:慧正资讯 2020-11-13 15:12

慧正资讯:2020年10月13日,一审开庭4个月后,河南省濮阳市政府状告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德丰化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出炉。金堤河是黄河下游的一条支流,是河南山东两省的“界河”。山东聊城一化工企业以“补贴销售”的名义,将270吨危险废液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运输并倾倒进金堤河支流回木沟内,造成了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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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具有特殊意义的是,这是河南省首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濮阳市市长杨青玖代表原告出庭,向被告山东聊城某化工公司索赔550多万元。

德丰化工和濮阳市政府的官司源于近3年前的水污染事件。时间回溯到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濮阳市濮阳县金堤河大韩桥断面自动监测点突然“爆表”,当地环保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发现河流内融入大量酸性液体。当地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经调查,造成污染的是21车270吨的废酸液,这21车废酸液来自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将这些废酸液倒入河中的是吴某、白某等4人。

事发后,倾倒废酸液的吴某、白某等4人被濮阳县法院判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8个月。2020年3月,濮阳市政府又以原告身份向德丰化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地市级以上政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并使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判决书显示,本案是河南省首例由市级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作为原告出庭的濮阳市市长杨青玖曾对媒体表示,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市政府提起此次诉讼,就是为了尽到政府的生态保护责任,提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锁定污染源

公开信息显示,回木沟为金堤河支流,金堤河是黄河在河南濮阳段的唯一支流。在大桑树村,村民会用回木沟的河水灌溉农田,小麦、玉米、花生等作物靠着这些深绿色的河水生长。但从2017年年底开始,回木沟遭到污染,河水一度变成了黑红色。

2018年2月,由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金堤河大韩桥断面自动监测点发现了水质异常。后台数据显示,水质pH值约为2,呈强酸性。

为此,在市局指导下,濮阳县生态环境局请来了专业公司,对回木沟、金堤河进行了70多小时的应急处置。从监测点开始,处置公司每隔一段距离就往河内排放碱性和污水调节剂,以求河水pH值恢复正常。

与此同时,从发现水质异常时起,濮阳县就开始了污染源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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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判断可能有人向金堤河非法倾倒污染物。在监测点上游的回木沟与金堤河Y形交汇点,工作人员又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回木沟水质呈酸性,污染源于是被锁定到了回木沟。

据调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这辆罐车先后在大桑树村村西停靠27次,每次停靠1小时左右;至少20次的行驶轨迹为从德丰化工装车出发,行驶至大桑树村后卸车。

2018年8月,吴某、白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调查显示,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吴某等人向回木沟排放废酸液21车,共计270吨。

2019年9月,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等4人非法排放、处置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8个月,并处罚金。

白某上诉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对本案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从“政府买单”到“企业买单”

2019年10月,吴某、白某等人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不久,濮阳市司法局开始准备此次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濮阳市政府做原告,对产生酸液的德丰化工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濮阳市政府上法庭、做原告,源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省级、地市级政府可以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赔偿,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灿发介绍,《改革方案》实施前,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遭到污染或破坏,通常由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或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一般是民间环保组织来做。政府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有人,它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般叫国益诉讼。也就是说,公益诉讼表达的是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表达的是国家利益。”王灿发说。

在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光看来,实践中,涉及国家财产、国有土地上的生态环境破坏,更倾向于由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其他领域,比如集体土地上的生态环境破坏等,更倾向于由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5月,《改革方案》实施的5个月后,全国首例省级政府做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因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碱液被排入江苏省内的长江、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江苏省政府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评估费及诉讼费等共5482.85万元。最终,江苏省政府胜诉。

为了确定赔偿金额,2019年10月,濮阳市司法局聘请了省内一家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评估回木沟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彼时,环境损害已发生近一年,检测公司只能通过虚拟治理的方式进行评估。

“处理一吨废酸需要多少钱是有市场价格的,用吨数乘以价格,再按照相关规定乘以环境敏感系数,就可以得出具体的损害赔偿费用。”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张女士说,公司出具了一份《损害价值评估报告》,最终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金额为404.7394万元。

依据《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因此,《损害价值评估报告》出炉后,濮阳市成立了由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以及濮阳县生态环境局、环保专家、律师等组成的磋商小组,共15人。

2019年12月9日,磋商小组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下称《磋商建议书》),要求“危险废物盐酸”的产生者德丰化工赔偿环境损害价值赔偿费、应急处置费、评估费、律师费、专家费等共计577.6394万元。

在德丰化工代理律师陈海强看来,磋商小组向德丰化工发出《磋商建议书》“有点莫名其妙”。“这个事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怎么能把我们作为赔偿义务人呢?”

陈海强认为,德丰化工“不生产或产生废酸”,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是合格的盐酸产品,因此也就不需要对后续处理负责任。

但是,在濮阳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李金桥看来,相关刑事案件判决已认定液体为“废酸液”,这一点毋庸置疑。赵光解释,在此前提下,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德丰公司必须为非法倾倒行为承担责任,没有例外情形。

该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对此,濮阳市政府代理律师唐有良表示,无论倾倒的是废酸液还是盐酸产品,实际接收酸液的是吴某等人,而吴某等人既没有购销盐酸的资质,也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无论处置的液体是废酸液,还是盐酸,德丰化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唐有良说。

由于无法对基础事实达成共识,两次磋商无疾而终。经双方同意,第二次会议后磋商程序终止。1月19日,磋商小组建议濮阳市政府起诉德丰化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原告胜诉 被告上诉

3月12日,濮阳市政府向濮阳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与磋商时不同,起诉时,濮阳市政府不再要求德丰化工承担评估费、律师费、专家费,索赔金额因此从577.6394万元变成了551.6394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按照这个要求,濮阳中院可以审理此案。

6月5日,本案在濮阳中院一审开庭,濮阳市市长杨青玖穿着白衬衣、戴着党徽坐上了原告席,他的身份是濮阳市政府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濮阳市政府是否为适格原告、磋商程序是否合法、德丰化工是否存在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在磋商程序问题上,德丰化工认为其“违反规定,系无效磋商行为”。因为《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时应有鉴定评估专家、检察院等派员出席,但实际磋商中并没有上述人员参与。

此外,和磋商时一样,双方再次对吴某等人倾倒的液体是“盐酸产品”还是“废酸液”进行了激辩。

对于上述争议,合议庭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濮阳市政府为适格原告;在诉前磋商程序的问题上,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磋商小组成员是否全部、全程参加会议,所以磋商有效;至于倾倒液体的性质,合议庭认定德丰化工非法处置的盐酸处于被抛弃状态,应为危险废物。

10月13日,濮阳中院对本案一审宣判,认定德丰化工违规转移危险废物,最终导致濮阳境内水体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判处德丰化工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环境损害赔偿费、评估费等在内共551.6394万元。

对于赔偿金使用,唐有良表示,它将被用于金堤河回木沟的生态修复;如果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资金则将按照财政部2020年3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上缴国库等方式处理。

11月8日下午,陈海强表示,德丰化工已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我们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请最高法院指定其他中级法院管辖。”陈海强说,因为本案一审审判长为濮阳中院院长,如果发回重审后仍由该院审理,公正性很难保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杨秀清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本案如果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可以由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另外企业如果对判决的公正性存疑,可以拿证据申请再审,民诉法是有救济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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