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美国进口乙二醇、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延期6个月

来源:慧正资讯 2021-08-27 14:58

慧正资讯:8月27日,商务部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早在去年9月,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

2020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7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产品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hte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本次调查通常应在2021年9月1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3月14日。

此前,商务部于7月17日收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合计产量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9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的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这两种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内,但税则号29094990项下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美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105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立案前磋商中美国政府提出的主张,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补贴项目105项进行调查。

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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