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联合会详细解读“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

来源:慧正资讯 2022-11-03 10:46

慧正资讯,10月月27日,国家发改委和统计局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党委书记李云鹏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解读。李云鹏认为,首先,原料用能扣减政策有利于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我国石化化工行业能耗总量约7.2亿吨标准煤,其中原料用能量占比约30%在石化化工行业中,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含原料主要在工艺系统中密闭转化,部分碳元素最终进入产品,部分以二氧化碳形式排放,而燃料和动力用能的碳元素几乎全部以二氧化碳形式排放。在节能评价考核等工作中科学区分原料用能和燃料动力用能,符合行业发展实际需求和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加快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物质产出效率更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推动加快构建高端完整的石化化工生产和供应体系,有力推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其次,石化化工行业要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原料用能新政策。石化化工行业原料用能约占我国原料用能总量的三分之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充分考虑了石化化工行业的生产特点及技术特性,有利于保障企业稳定运营和安全生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具体来说,石化化工项目仍要合理有序实施,要确保行业发展实现由“规模速度型”向“结构效益型”转变。一方面,要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要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相关项目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布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要求;存量项目要加大节能降碳改造力度,加快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装置,深入挖掘节能降碳潜力。

最后,科学界定原料用能范畴,落实好原料用能扣减政策。《通知》明确了原料用能的基本定义和具体范畴,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比如,煤炭经气化生成合成气,合成气进一步生产煤化工产品,该部分煤炭就属于原料用能。又如,在煤制烯烃生产过程中,原料煤经过煤气化、变换、净化、合成等工序生产中间产品甲醇,甲醇通过催化转化生成烯烃单体,并经分离提纯得到合格的乙烯丙烯单体产品。一般生产1吨煤制烯烃,需要4吨左右原料煤。再如,蒸汽裂解是我国主要的乙烯生产工艺,石脑油在高温下发生热分解等化学反应,生成乙烯及其副产品,进入乙烯裂解装置的石脑油及其他组分就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2〕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

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科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原料用能范畴

(一)基本定义。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

(二)具体范畴。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二、加快夯实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基础

(一)切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地方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填报原料用能消费量的督促指导,推动相关企业严格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本单位原料用能数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将原料用能数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地方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统计工作进度,及时统计核算形成本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扣除原料用能消费后的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并按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有效支撑统计数据发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工作。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并与统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保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

(三)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国家统计局牵头开展国家层面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全国及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以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能源平衡表中用作原料、材料的终端能源消费量为准。

三、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一)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国家开展“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

(二)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三)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原料用能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四、统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优化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要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指导有关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中增加项目原料用能消费情况。

(二)有序实施项目节能审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节能审查时,对于评价具体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参考该项目包含原料用能在内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对于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的,主要参考该项目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统筹好原料用能扣减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节能管理等工作,引导用能单位持续提升原料用能利用效率,做好原料用能数据运用。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导用能企业按要求开展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做好数据收集、统计、核算、发布等。

(二)规范数据报送和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有序做好原料用能相关数据报送、发布等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数据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关注企业原料用能消费数据统计和报告情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用能数据的审核,对于虚报、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原料用能统计能力建设,研究适当提前相关数据统计报送时限,加强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培训,不断提升原料用能统计规范性和科学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统 计 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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