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被罚200万!浙江龙盛子公司收到诉讼裁定结果

来源:慧正资讯 作者: 慧正资讯 2019-07-26 09:24

慧正资讯:浙江龙盛7月25日晚间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内容显示此前子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此案已收到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同时,浙江龙盛在公告中称,本次诉讼裁定涉及的金额占该公司上年末的资产、上年度的利润的比例比较小,对当期损益影响也较小。浙江龙盛尊重法院的裁定,同时将依据相关事实,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司的异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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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10月浙江龙盛发布的一则公告内容显示,德司达(南京)的生产废水按规定进入胜科德司达污水预处理厂进行预处理,达到化工园区的接管标准,通过管道进入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总厂处理。2015年左右,胜科德司达预处理厂拟升级改造,德司达(南京)经与胜科公司协商,并在邮件往来中将拟送往胜科公司处理的废水类型列明,其中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物类别为HW12。在2016年3月底左右,德司达(南京)与胜科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临时服务协议》,约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水通过槽罐车运输至胜科公司总厂处理(该浓度废水含有废母液)。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17年9月对上述母液和洗水的混合物作出检查报告,德司达(南京)金黄GL液态染料等多种阳离子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噻唑蓝前驱体滤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与提纯废液的混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胜科公司在接受危险废物共计118.48吨后,放入1期B事故池内,违规排放共计54.06吨,还有64.42吨尚未排放。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违反国家规定,明知胜科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严重。被告人薛某某等五人作为时任德司达(南京)生产和 HSE 部门相关职务的员工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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