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晨阳水漆之争落幕,河北晨阳收回品牌所有权

来源:慧正资讯 2021-11-19 17:31

慧正资讯:2021年11月19日,河北晨阳工贸集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授权协议已被撤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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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2021年8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就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晨阳集团、第三人河南晨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2020)冀0609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工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2021年10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保定中院”)就该案作出(2021)冀06民终713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河南晨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原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已依法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河南晨阳称其有权依据原《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使用晨阳集团的字号、商标权、专利权、外观包装、著作权、技术秘密以及销售渠道和平台等行为均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据此,保定中院作出的(2021)冀06民7136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且人民法院有权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强制执行。

晨阳集团表示,借保护知识产权之义,行“卡脖子、摘桃子”之实的行为绝非受法律保护。市场上的一些恶意竞争者,利用晨阳集团危困时刻没有戒各之心,步步为营,巧其心计抢夺市场资源,悍然发动不正当竞争,对于广大合作伙伴因此遭受的恶意市场滋扰深表痛心。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应从不正当行为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现法院已判决撤销《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在此,管理人郑重提示广大合作伙伴和终端消费者:依法参与市场活动,购买受法律保护的晨阳集团正品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管理人始终对任何侵犯晨阳集团权益的不法行为保留司法追诉的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法报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市场上恶意散播不实言论、商业诋毁的单位和个人,晨阳集团管理人也将与广大合作伙伴、消费者朋友一道依法维权。

案件回放

自晨阳集团出现债务危机以来,保定市委、市政府,徐水区委、区政府按照“保品牌、保产业、保群众合法利益、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工作思路。帮扶指导企业理顺管理架构,稳定员工队伍,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上下游供应链等,使晨阳集团逐步恢复生产。

2020年12月25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水法院”)依法作出(2020)冀060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冀0609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晨阳集团重整的各项工作。

管理人入场后,依法开展晨阳集团的接管工作。在接管中梳理发现,2020年8月20日,河南汉莎涂料有限公司以河南晨阳发起人的名义与晨阳集团签订《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约定晨阳集团将其企业字号、2020年8月8日之前拥有的全部商标、著作权(作品)、专利和技术秘密、产品的包装和外观授予河南晨阳使用20年,而河南晨阳每年仅需向晨阳集团支付相关知识产权使用费用人民币50万元作为合同对价。该协议载明协议签订目的为拓展和保护晨阳集团市场,维护晨阳集团现有的品牌地位、渠道资源和市场份额。该协议还约定河南晨阳在使用期内不能损害晨阳集团利益,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授权他人使用等合同义务。

经研究,管理人认为该《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严重侵犯了晨阳集团和晨阳集团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河南晨阳每年仅支付50万元人民币即可使用晨阳集团估值上百亿的字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明显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为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晨阳集团资产流失,管理人已解除晨阳集团与河南晨阳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

一审:撤销河北晨阳与河南晨阳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

河北晨阳与河南晨阳,关于对晨阳水漆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进行了长达一年之久的诉讼,这场诉讼,其复杂程度,以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界定,值得业界学习和了解。

关于河北晨阳所说的《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609民初1623号,我们可以看到,原告并不是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而是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北晨阳之争有何关联,为何会帮助是被告的河北晨阳打赢官司?

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609民初1623号判决书中可以清晰看到,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而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则是被告。

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利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河南晨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徐水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河南晨阳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徐水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河南晨阳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因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但在2020年12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河北晨阳破产重整案,根据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中止本案。

2021年1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收到河北晨阳可以参加诉讼的通知,本案恢复审理,并于2021年2月1日,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中,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裁判撤销河北晨阳与河南晨阳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

2、判令河北晨阳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出的事实和理由是,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河北晨阳及其关联公司向张家口银行借款18笔,金额13697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借款人在书面通知张家口银行且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向张家口银行提供其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得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

河北晨阳为证明其资信情况,提供了其委托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晨阳水漆”品牌价值评估报告书》、河北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拟以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其中,大展《评估报告》显示“晨阳水漆”品牌评估值1158661.32万元,财瑞《评估报告》显示河北晨阳名下的四项发明专利评估值88094.31万元。上述评估对象属于河北晨阳重要资产,也是决定还款履约能力的核心因素,张家口银行系基于对上述评估报告对河北晨阳无形资产评估的信任,才向河北晨阳发放的贷款。

2020年9月,张家口银行在贷后核查时发现河北晨阳生产经营出现停滞,而后发现其与河南晨阳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了《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河北晨阳依据该协议将其拥有的企业字号“晨阳”、截至2020年8月8日前全部商标、著作权、用于产品生产和销售相关的专利和技术秘密(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产品包装和外观专利授权许可河南晨阳使用20年,合同价款每年50万元。张家口银行认为,每年50万元的价款与上述两份《评估报告》的估值相距甚远,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无形资产。河北晨阳签订和履行《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书面通知及还款或提供担保义务,构成违约。河北晨阳在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将无形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授权河南晨阳排他性使用,严重侵害了张家口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

河北晨阳则辩称,1、《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已被河北晨阳管理人依法解除,继续审理本案无实际意义。

《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属于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2020年12月25日河北晨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河北晨阳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向河南晨阳发出了解除该协议的通知书。河南晨阳签收之日,《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解除。

2、河北晨阳授权河南晨阳使用相关无形资产不是对河南晨阳出资义务的履行。

首先,河北晨阳并未记载于河南晨阳的股东名册,也未注册登记为河南晨阳股东,其对河南晨阳没有出资义务。《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旨在拓宽河北晨阳市场份额的商业性合作安排,无任何条款创设河北晨阳的出资义务,且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仅限于授权使用和许可的合同关系”,并无出资的意思表示。其次,出资协议应当约定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取得公司相应股权,而《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系河北晨阳授权河南晨阳使用无形资产,河南晨阳支付使用费,不符合出资关系的交易设计。再次,假如河北晨阳是以知识产权等出资,也不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的规定。即使构成出资,也未出资完毕,河北晨阳管理人仍可解除,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

3、张家口银行对河北晨阳的债权合法有效;每年50万元的对价属于明显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影响了张家口银行债权的实现。

河南晨阳则认为,张家口银行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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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

二、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70万元。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向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驳回河南晨阳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8月28日,河南晨阳发布了一则声明,针对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积极开展上诉及其相关工作。

河南晨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家口银行关于撤销《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的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审。

河南晨阳在声明中表示,“因河南晨阳与河北晨阳之间的纠纷仍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最终判定,故在此期间,河北晨阳作为河南晨阳的实际出资人及股东,以其企业字号,全部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产品的包装外观、销售渠道使用权、其他权利等知识产权使用权进行出自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河南晨阳表示,关于授权使用许可的行为妨害了张家口银行实现债权的认定错误。首先,《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是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协议,不是普通的授权使用许可行为;其次,该出资行为不导致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发生责任财产的减少;复次,该出资行为不仅不导致河北晨阳的责任财产减少,还会让河北晨阳每年有50万元使用费及30%的股东分红投资所得,反而促进其责任财产的增加,不会妨害张家口银行的债权实现。一审判决割裂事实、断章取义,遗漏本案客观存在的重要事实,即河北晨阳参与发起人协议签订、公司设立、委派高管出席股东会、指派高管担任河南晨阳董事、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实际参与经营等重要事实。此外,河南晨阳认为一审判决违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面对银行债权与企业生存权,一审判决毫不顾忌企业的正当生存权,以毫无公正可言的判决结果支持债权利益而蔑视企业基本生存权利益,一审判决结果如不改变,将彻底剥夺河南晨阳的正常存续状态,不仅导致河南晨阳及股东河南佰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众多债权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还有上千名职工及其家庭利益也将遭受损失,进而引发严重不稳定因素及恶劣的社会效果。综上,一审判决存在应中止诉讼未中止、应重新鉴定未鉴定及超范围审理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一审判决认定张家口银行撤销权成立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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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评述如下:

一、审法院针对各方意见,归纳固定了争议焦点,其中实体方面包括两点:一是被上诉人张家口银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二是河北晨阳管理人通知河南晨阳解除《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的行为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有影响。一审判决载明的争议焦点为《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是否构成河北晨阳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入股成立河南晨阳的必各文件。二者的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其实质均是《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是否构成河北晨阳以相关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河南晨阳,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并非增加新的焦点,且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对一审判决书载明的焦点问题均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一审法院并未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故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超范围审理,剥夺其举证质证权、辩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上诉主张,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张家口银行在2020年8月20日前向河北晨阳出借的63500万元借款,是根据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河北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对河北晨阳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所证实的资信情况发放的。河北晨阳名下全部房屋、土地、机器设各均已被抵押于其他债权人,在此情况下,河北晨阳违反处分重要资产应当书面通知张家口银行的约定,将其全部无形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排他性授权许可河南晨阳使用,直接阻却了河北晨阳将其无形资产授权其他人使用的可能;20年排他性使用期,覆盖了全部知识产权权利的最长存续期间。该行为既未获得授权许可的合理价款,也限制了相关无形资产以正常价值的流转和处置,导致了河北晨阳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一个月后,河北晨阳以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为由,向金融机构发出展期的请求;四个月后,河北晨阳被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河南晨阳虽称河北晨阳作为直接借款人的债权上设定有担保债权,河北晨阳作为担保人的债权,不仅有关联公司的责任财产可供保障,还有其他连带担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供保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张家口银行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及张家口银行实现债权不会受到妨害。河南晨阳称出资行为不仅不导致河北晨阳的责任财产减少,反而会促进其责任财产的增加,不会妨害张家口银行的债权实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河北晨阳与河南晨阳签订的《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对张家口银行造成损失、妨害了张家口银行实现债权并无不当。

三、上诉人河南晨阳称一审判决割裂事实、断章取义,遗漏本案客观存在的重要事实,但其未提供河北晨阳曾派人出席河南晨阳股东会议或担任河南晨阳董事的授权手续,且其提供的《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均没有任何人签字,故河南晨阳称的河北晨阳委派高管出席股东会、指派高管担任河南晨阳董事、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是否存在,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即使河北晨阳派人担任上诉人高管,并不会影响《授权使用和许可协议》的商业合同性质,使其成为出资文件。

四、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并不违背公平正义司法理念,不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综上所述,河南晨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至此,晨阳水漆之争落幕。虽然河北晨阳胜诉,但经历了破产重组等各种风波后,如何让公司真正浴火重生,是比打赢商标授权案更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晨阳能以此次商标纠纷胜诉为契机,吸取教训,积极建立市场信心,重塑品牌形象,继续将曾经非常优秀的民族涂料品牌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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